(2016)津0114执终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与张××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1457号申请执行人王××。被执行人张××。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张××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7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145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助理审判员 曹小军助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