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新马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先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马建设有限公司,唐先任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206号原告江苏新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鞍镇街道。法定代表人杨金龙,江苏新马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家平,南京市玄武区天宏法律服务所主任。被告唐先任,男,1962年4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协平,江苏博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加平,江苏博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了原告江苏新马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先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原告江苏新马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马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新马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新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久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周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