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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催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洛阳智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郭建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智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催47号申请人洛阳智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城关建设南路。法定代表人郭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翠云,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洛阳智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洛阳智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以找回票号为30200053/26729810的银行承兑汇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智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洛阳智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