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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民终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伍月红、伍秀兰等与伍金泉、陈新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月红,伍秀兰,伍秀连,梁炎煌,梁中贤,梁忠文,梁中平,梁中权,梁丽兴,伍金泉,陈新连,封开县杏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封开县杏花镇国土资源所,封开县杏花镇人民政府,封开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4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月红,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公民身份号码:×××1022。上诉人(原审原告):伍秀兰,女,美国国籍,住美国***************#417.Boston.MA02116-5438。护照号:×××8212。上诉人(原审原告):伍秀连,女,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024。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炎煌,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公民身份号码:×××1011。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中贤,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公民身份号码:×××1010。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忠文,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公民身份号码:×××1010。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中平,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12。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中权,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010。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丽兴,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民身份号码:×××1041。以上九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超明以上九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温海波,广西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金泉,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公民身份号码:×××1050。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新连,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公民身份号码:×××1048。原审被告:封开县杏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法定代表人:伍尚开。原审被告:封开县杏花镇国土资源所。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法定代表人:梁满灿。原审被告:封开县杏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法定代表人:谭伟锋。原审被告:封开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法定代表人:龙敬和。上诉人伍月红、伍秀兰、伍秀连、梁炎煌、梁中贤、梁忠文、梁中平、梁中权、梁丽兴因与被上诉人伍金泉、陈新连、原审被告封开县杏花镇杏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封开县杏花镇国土资源所、封开县杏花镇人民政府、封开县国土资源局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61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对同一块宅基地其中的部分因为原告方有旧证被告伍金泉和陈新连有新证,所以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其实是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6条“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规定,该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还有,原告方关于“判决相关被告纠正错误发证行为,将前述的宅基地登记到我们名下”的诉讼请求,其实是认为其财产权受到行政机关侵犯,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的规定,其应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无论原告方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该院都不应受理其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伍月红、伍秀兰、伍秀连、梁炎煌、梁中贤、梁忠文、梁中平、梁中权、梁丽兴的起诉。该案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原告已预交,该院应予以退回。上诉人伍月红、伍秀兰、伍秀连、梁炎煌、梁中贤、梁忠文、梁中平、梁中权、梁丽兴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上诉人所持有的50年代由封开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原始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对现在争议的宅基地享有权利,原审法院不予开庭审理有误。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开庭审理,判决被上诉人将侵占的宅基地归还上诉人。被上诉人伍金泉、陈新连、原审被告封开县杏花镇杏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封开县杏花镇国土资源所、封开县杏花镇人民政府、封开县国土资源局均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或陈述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因宅基地使用权权属问题产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应由人民政府予以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谢启杰代理审判员  罗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曼瑄第6页共6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