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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2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谢佑平、覃金梅、覃金东、覃金玉、覃要弟与曾永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佑平,覃金梅,覃金东,覃金玉,覃要弟,曾永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2民初27号原告谢佑平,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覃金梅,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覃金东,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覃金玉,女,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覃要弟,女,199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志升,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永祥,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超,邵阳市双清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原告谢佑平、覃金梅、覃金东、覃金玉、覃要弟与被告曾永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谢佑平、覃金梅、覃金东、覃金玉、覃要弟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佑平、覃金梅、覃金东、覃金玉、覃要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佑平、覃金梅、覃金东、覃金玉、覃要弟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谢佑平、覃金梅、覃金东、覃金玉、覃要弟承担。审 判 长  陈 华审 判 员  周世斌人民陪审员  陆秀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春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