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李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830号罪犯李峰,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子长县瓦窑堡镇冯家屯社区闫家庄村。现���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以(2012)子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峰犯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李峰参与了锦界镇强迫卖淫的整个过程和在有名招待所对马某的殴打,在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是本案主犯。刑期执行自2012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5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李峰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