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执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段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724号申请执行人段某,男,1989年4月3日出生,住锦州凌河区。被执行人石某某,男,1973年9月7日出生,现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段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某某已将执行标的207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民一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李 岩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冠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