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财保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康高岭、张书安与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高岭,张书安,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财保071号申请人康高岭,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书安,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鹏辉,执行董事。申请人康高岭、张书安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要求冻结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6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康高岭、张书安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6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明波审判员 赵瑞莲审判员 李跃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顺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