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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22刑初80号公诉机关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四川省富顺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4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XXX**小型轿车从富顺县钟秀街往富顺县安和小区方向行驶,22时40分左右当车行至富顺县境内钟秀街东段处,川CXXX**小型轿车左侧反光镜刮撞到甘光涛驾驶的川CYYY**小型轿车左侧反光镜,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甘某某报案,双方也随即达成了赔偿协议,周某某赔偿川CYYY**轿车车主损失1100元。12月5日凌晨,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血样抽取,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83.4mg/100ml。经认定,周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其他材料、卡口照片、收条、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等,证人甘某某、邱某某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83.4mg/100ml,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坦白认罪且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文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