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91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子壹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子壹,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1112号原告:周子壹。被告:李波。原告周子壹诉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子壹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周子壹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子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管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玲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