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执复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熙与宝鸡汉鑫华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磊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汉鑫华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赵熙,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执复5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宝鸡汉鑫华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经二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06792872-7。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赵熙,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磊,女,汉族。本院受理的宝鸡汉鑫华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2015)渭滨执异字第0002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复议人称,(一)渭滨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渭滨法院在没有任何司法文书的前提下,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未做任何确认前,赵熙诉王磊、宝鸡汉鑫华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径行将酒店强行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这显然是违法的。(二)渭滨法院的执行行为明显违背了案件当事人的意愿。复议申请人的两名股东,就股份的转移进行安排引发的纠纷。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赵熙退出经营,被执行人王磊给付对价。渭滨法院却将酒店交付予申请执行人,导致事实上,申请执行人不对酒店亨有出资却拥有酒店经营权,明显错误。(三)渭滨法院执行过程中断章取义,明显不公。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但贵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没有出具法院生效裁定、决定的情形下,径行将异议人印鉴、证照等强行收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该行为直接导致异议人无法参加该案诉讼。一审法院执行异议人的经营权并非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结果,申请执行人接管酒店后无故破坏酒店设施,将相邻的商场空调停用违反酒店与商场的电费负担协议,拒不发放工人劳动报酬,引发其他纠纷并导致酒店物业接受不平等的条件换取申请执行人尽快修复商场空调。综上所述,复议人认为贵院执行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依法撤销(2015)渭滨执字第00338-1号执行裁定书,停止申请执行人对酒店的经营行为。经审查查明,依据(2014)渭滨民初字第01481号民事判决书赵熙诉王磊、宝鸡汉鑫华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渭滨执字第003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磊、宝鸡汉鑫华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1471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存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该裁定已向异议人及被执行人王磊送达。2015年6月19日,执行法院在征求被执行人王磊对本案的执行意见时,法定代表人王磊表示可以用复议人的经营权向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2015年7月1日及7月9日,申请执行人赵熙的委托代理人董跃、赵辛,被执行人王磊,及工作人员王超,复议人法律顾问高亚妮在法院主持下先后对酒店经营权移交的具体内容及经营权移交后如何具体接收法院执行部门监督等事项进行了协商。并与当日由复异议人及被执行人王磊向申请执行人移交了复异议人印鉴及相关财务手续。2015年7月10日,一审作出(2015)渭滨执字第00338-1号执行裁定,裁定将异议人宾馆(含136间客房)交由申请人管理,收入部分存入指定账户,在扣除宾馆经营支出成本后,其净收入部分由本院提取执行本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期限为本案判决确定的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当日,复议人向申请执行人移交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卫生许可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前台备用金5000元,申请执行人开始经营酒店。本院认为,复议人的财产在诉讼阶段被法院诉讼保全,该部分财产在执行阶段直接可用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并根据双方当事人以经营权抵偿债务的请求,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移交酒店的具体经营,上述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复议人的相关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关于复议人提出的因向申请执行人移交相关证照造成其无法参加另案诉讼的复异议理由,复异议人在另案诉讼中就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诉讼材料是否符合诉讼要求的形式要件具有说明义务,复议人未参加该案诉讼系异议人怠于履行该项义务并非法院的执行行为所致;关于复异议人提出的申请执行人在接管酒店后无故破坏酒店设施,将相邻的商场空调停用违反酒店与商场的电费负担协议。本院认为,(2015)渭滨执异字第0002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院正确,异议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宝鸡汉鑫华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2015)渭滨执异字第00021号执行裁定书。审 判 长 王忠军审 判 员 秦宝安代理审判员 吕 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