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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045号原告:彭某某,农民。被告:储某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