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045号原告:彭某某,农民。被告:储某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