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钱路线与李虬刚、李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路线,李虬刚,李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1956号原告钱路线。被告李虬刚。被告李小强。原告钱路线与被告李虬刚、李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路线、被告李虬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路线诉称,2014年1月29日被告李小强、李虬刚向原告借款6万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虬刚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借款是我和李小强两个人的事,我要等李小强看看如何解决。被告李小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9日被告李虬刚、李小强向原告钱路线借款6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钱路线现金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用于生意周转。月息2分。特立此条为据。借款人:李小强李虬刚2014年1月29日”。经原告催要,被告李虬刚和李小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虬刚、李小强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李虬刚、李小强经催要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被告李虬刚认可是月利率2分,原告认可被告李小强利息支付至2015年1月29日,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小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该承担举证不能和判决结果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虬刚、李小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分计算,自2015年1月30日起支付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李虬刚、李小强共同负担(已由原告垫付),二被告于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钱路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茜茜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