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微山县马坡健馨门业加工厂与刘文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山县马坡健馨门业加工厂,刘文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919号原告:微山县马坡健馨门业加工厂,住所地:微山县马坡镇石里南村中心路东一巷242号。经营者:王昌伟,委托代理人:刘凯,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苗苗,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运,本院在审理原告微山县马某健馨门业加工厂与被告刘文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健馨门业加工厂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健馨门业加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坡健馨门业加工厂撤回对被告刘文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坡健馨门业加工厂承担。审判员 邱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