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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彭应相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应相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6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应相,绰号“阿龙”,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平江县。曾因犯绑架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后在广东省韶关市北江监狱服刑。因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被押解回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应相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29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应相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院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至2016年5月3日。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彭应相伙同“工子”(另案处理)密谋抢劫卖淫女,后彭等二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透明胶带、约束带等作案工具来到东莞市沙田镇杨公洲下谷村119号出租屋,彭租住了119号出租屋六楼的一个房间。同日22时许,彭应相来到厚街镇厚街汽车站后面的一个发廊里以包夜嫖娼为名将被害人黎某某带到上述119号出租屋六楼的一个房间并与黎发生了性关系。后“工子”进入出租房打黎某某耳光,并持刀威胁黎某某打电话给老板娘要20000元,黎不从,“工子”便拿绳子绑住了黎的双手,后“工子”反锁房门离开现场。“工子”离开后,彭应相解开绑住黎某某的绳子再次跟黎发生了性关系。发生性关系后,黎某某趁彭应相洗澡之机裸体从房间的窗户跳楼逃离现场,致使黎重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骨折伴创伤性休克、盆骨骨折、创伤性湿肺、右侧气胸、全身多处软组织裂伤、创伤性休克。彭应相见状逃离现场,却发现房门被反锁,彭便用冲凉房的水龙头撬门。撬门过程中,彭应相的手被划伤流血。后彭应相撬开房门携带黎某某的一部手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右踝关节功能丧失为七级残疾;肋骨骨折为九级残疾;头部损伤为十级残疾。经法医鉴定,现场602房中间地面血迹、现场602房内侧门锁上血迹、现场602房卫生间门口门框上血迹为被告人彭应相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9.9221762×1019倍。公安机关经DNA对比后,于2015年3月25日在广东省韶关市北江监狱将正在服刑的被告人彭应相押解回东莞市第二看守所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应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石某某、唐某某、姚某某、陶某某、周某某、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陈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病历材料,调查函,录像光盘,被告人彭应相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应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应相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应相被判处绑架罪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绑架罪宣判以前还犯了抢劫罪,依法应对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经查,被告人彭应相伙同“工子”密谋抢劫后,将被害人骗至出租屋,使用持刀威胁并捆绑的方式索要钱财,即是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手段;被害人在逃跑过程中摔伤,是因被告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的拘禁行为造成的,被告人依法应对被害人的重伤后果负责。被告人实际有没抢到钱财,并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定性。因此,被告人彭应相辩解其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与查明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应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加上前罪所犯绑架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并处罚金1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茂华人民陪审员  黎燕珊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杰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