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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某犯盗窃罪黎某犯盗窃罪、销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刑初63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黎某。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6〕574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先后三次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8723元,被告人黎某负责销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黎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两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33723元,被害单位对两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有坦白认罪、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被告人黎某有从犯的从轻情节。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根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