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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58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2015)横民初字第01050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2万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38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裁定,冻结折某某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南塔支行的账户:2710111001109000270481,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学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