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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瑞海与管红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海,管红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498号原告张瑞海。被告管红果,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海诉被告管红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管红果下落不明,原告既不申请公告送达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又不申请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瑞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书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