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瑞海与管红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海,管红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498号原告张瑞海。被告管红果,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海诉被告管红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管红果下落不明,原告既不申请公告送达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又不申请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瑞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书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