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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廖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767号罪犯廖杨,男,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州市乌林镇石码头村*组**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以(2012)宝渭法刑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1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廖杨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廖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杨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杨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