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桦甸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守华。被执行人:桦甸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吕新江。委托代理人:舒安。委托代理人:梅淑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桦甸市交通运输局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岩审判员 崔进德审判员 王少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