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刑更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陆鑫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992号罪犯陆鑫。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虎刑初字第00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以(2013)苏中刑终字第00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月28日本院以(2015)常刑执字第02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陆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陆鑫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陆鑫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陆鑫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2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成审 判 员 费 亮代理审判员 马胜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文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