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纪武、连新生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纪武,连新生,袁参政,端木英权,陈红伟,周高行,朱亚伦,薛磊,张红艳,黄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终110号原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纪武,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连新生,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袁参政,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2016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端木英权,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2月6日被逮捕,2016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红伟,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2月6日被逮捕,2016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高行(又名周长行),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3月7日被逮捕,2016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朱亚伦,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1月20日被临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2016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薛磊,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2016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红艳,女,1968年9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68********,汉族,高中毕业,捕前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2016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黄海洋,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2015年4月7日、2016年2月6日分别被取保候审。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纪武、连新生犯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袁参政、端木英权、陈红伟、周高行、朱亚伦、薛磊、张红艳、黄海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孟刑初字第00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纪武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0元;被告人连新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袁参政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端木英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5000元;被告人陈红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周高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朱亚伦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薛磊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张红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黄海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纪武以“其应被认定为容留卖淫罪,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刑初字第0021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艳敏审 判 员  宋德勇代理审判员  孟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伟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