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周祥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甘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周祥林,甘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1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精密现代城47栋102-104号。负责人危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咏梅,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祥林。委托代理人谭智华,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祥林、甘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2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学里代理审判员 孟宝慧代理审判员 高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