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2民初4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4614号原告王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瑞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敏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