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4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4614号原告王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瑞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敏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