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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7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与朱泳、倪珊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朱泳,倪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775-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310号,组织机构代码:788262830。负责人林晓红。被执行人朱泳,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倪珊珊,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6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倪珊珊名下位于安吉县递铺镇凤凰路946号(凤起花园西区)108幢营09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