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贺永曾与朱拴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永曾,朱拴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769号原告:贺永曾,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被告:朱拴梅(曾用名朱风英),女,1974年5月12日生,汉族。原告贺永曾与被告朱拴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跃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贺永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永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永曾负担。审 判 员 张跃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兼) 张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