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贺永曾与朱拴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永曾,朱拴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769号原告:贺永曾,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被告:朱拴梅(曾用名朱风英),女,1974年5月12日生,汉族。原告贺永曾与被告朱拴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跃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贺永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永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永曾负担。审  判  员  张跃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兼)  张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