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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光平与李昆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平,李昆,李学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1245号原告李光平,男,47岁,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昆,男,38岁,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学广,男,42岁,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李光平与被告李昆、被告李学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李光平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昆、被告李学广的起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光平撤回对被告李昆、被告李学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光平负担。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