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郝捷与天津市河北区福音劳务服务中心、天津市良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捷,天津市河北区福音劳务服务中心,天津市良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民初726号原告郝捷。被告天津市河北区福音劳务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志明。委托代理人史国华。委托代理人邱毅。被告天津市良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全有。委托代理人张莹。原告郝捷诉被告天津市河北区福音劳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福音劳务中心)、天津市良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捷,被告福音劳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史国华,被告良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捷诉称,我自2008年4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在被告良好公司从事司机工作,这期间被告良好公司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并承诺每月给我300元保险补贴,但这300元也从来没有支付过。故我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我自2008年4月11日至2015年10月2日期间的保险补贴共计27300元(每月300元,共计91个月)。被告福音劳务中心辩称,我单位与原告自2009年10月1日开始建立劳动关系,原告是我单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遣至被告良好公司工作的,我单位与被告良好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时间也是从2009年10月1日才开始的。我单位向原告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每月300元的保险补贴,没有拖欠过。另外,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良好公司辩称,我公司自2009年10月1日开始才和被告福音劳务中心建立劳务派遣关系,之前我公司是和天津市华一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原告是被告福音劳务中心派遣至我公司工作的员工,我公司每月将派遣制职工的工资打给被告福音劳务中心,再由福音劳务中心代为发放,原告的工资也这么发放的。原告的工资构成中已经包括了每月300元的保险补贴,我公司也每月按时发放,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福音劳务中心和被告良好公司于2009年10月1日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后,被告福音劳务中心将原告派遣至被告良好公司从事司机工作。2015年10月原告退休。2016年1月,原告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二被告补偿其自2008年4月至2015年10月的保险补贴损失27300元。2016年1月27日,该仲裁委员会出具津北劳人仲不字(2016)第10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未予受理,原告遂起诉至本院。另查,2014年7月10日,被告良好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代驾司机上岗通知书》一份,载明自2014年7月15日起,原告的服务客户为东疆管委会,每周工作五天,工资构成为基本薪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保险补贴(300元/月)、加班及其他补贴(根据加班时数及服务企业效益计算),执行标准工时制。庭审中,原告自认自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10月,原告的服务客户一直为东疆管委会。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二被告则以辩称理由抗辩,表示已经足额支付了原告保险补贴,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案经调解,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于2016年1月才就保险补贴一事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故其主张的2008年4月11日至2014年12月的保险补贴已超过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时效,故本院无法支持。由于原告自2014年7月10日到东疆管委会服务之前就已经得知其工资构成中包含了每月的保险补助300元,故原告所述被告福音劳务中心和良好公司没有向其发放2015年1月至10月保险补贴一节,不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郝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