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1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广余与王志学诈骗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余,王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张广余,男,195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被执行人:王志学,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县市双塔区站南街榆树林村。张广余与王志学诈骗罪纠纷一案,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兰国审 判 员  韩卫东代理审判员  齐建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匡景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