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思琪与张红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琪,张红艳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792号原告:王思琪(监护人:王金)。被告:张红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甘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