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91民初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化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化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0440号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迟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瑞莲,该公司职员。被告:邵化波,女,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化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祥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