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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兴海和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福建兴海和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凯悦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上金贝景区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余寿全,温芳玉,郑惠平,徐新华,姚义勇,池玉涛,吴树梅,杨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执1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组织机构代码85742038-9。负责人黄时跃,行长。被执行人福建兴海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组织机构代码15758085-9。法定代表人余寿全。被执行人福建凯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组织机构代码55321284-7。法定代表人郑惠平。被执行人福建上金贝景区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组织机构代码59346545-1。法定代表人吴树梅。被执行人余寿全,男,1969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温芳玉,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郑惠平,女,1979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徐新华,女,1981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姚义勇,男,1972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池玉涛,男,1971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吴树梅,女,1975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杨华杰,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兴海和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凯悦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上金贝景区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余寿全、温芳玉、郑惠平、徐新华、姚义勇、池玉涛、吴树梅、杨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期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益先代理审判员  兰子君代理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