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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11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鞍山瑞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瑞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11民初1279号原告鞍山瑞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达道湾工业规划区。法定代表人张振可,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振成,系辽宁时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女,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瑞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七日内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交纳诉讼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项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