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3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王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3606号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西路19号万通新城2号楼。负责人柏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元会,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卫晓武,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王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彩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