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某合作社与刘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合作社,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执保61号申请人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孔某被申请人刘某。申请人某合作社对被申请人刘某拟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申请人某合作社于2016年4月27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刘某进行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6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某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1、冻结刘某位于中国农业银行曲阜陵城分理处的存款6万元(实际冻结6万元);2、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6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德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