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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某合作社与刘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合作社,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执保61号申请人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孔某被申请人刘某。申请人某合作社对被申请人刘某拟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申请人某合作社于2016年4月27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刘某进行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6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某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1、冻结刘某位于中国农业银行曲阜陵城分理处的存款6万元(实际冻结6万元);2、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6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德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