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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胡树册与王林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树册,王林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342号原告:胡树册,工人。被告:王林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树册诉被告王林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林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树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树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胡树册负担。审判员  王鸿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丕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