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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文仲与重庆鼎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秀山县兆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仲,鼎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秀山县兆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40号原告王文仲,男,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鼎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白鹤村11号6-1号。法定代表人钟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秀山县兆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站前新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夏雪,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仲诉被告秀山县兆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秀山县兆德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仲撤回对被告秀山县兆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许洪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