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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谋同与董友福、董如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谋同,董友福,董如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李谋同,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董友福,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董如川,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董友福、董如川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董友福、董如川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友福、董如川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