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立斯诉被告于亚才、何丽彬、王晓巍一审民事裁定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斯,于亚才,何丽彬,王晓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254号原告:张立斯。委托代理人:张贵福。委托代理人:闫兆鑫。被告:于亚才。被告:何丽彬。被告:王晓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斯诉被告于亚才、何丽彬、王晓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立斯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于亚才、何丽彬、王晓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斯撤回对被告于亚才、何丽彬、王晓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立斯承担。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