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美居物流园与丁吉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美居物流园,丁吉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539号原告: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美居物流园,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长沙路2号美居物流园○座。负责人:关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丁吉贵,男,汉族,1973年1月11日出生,个体户,住江苏省东台市台南镇码论北路**号。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美居物流园与被告丁吉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美居物流园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美居物流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金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 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