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光智与王新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智,王新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920号原告李光智,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艾强,济阳一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新涛,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智与被告王新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智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