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董延学与周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延学,周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604号原告董延学,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周红,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延学诉被告周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延学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延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延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3元,依法减半收取241.50元。由原告董延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