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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长兴与苏盼盼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兴,苏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刘长兴,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朝阳县北四家子乡北四家子村。被执行人苏盼盼,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南双庙镇榆树沟村。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刘长兴与苏盼盼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朝县民羊权初字第1098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苏盼盼应支付申请人刘栢孜抚养费每年3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0元,尚有3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苏盼盼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辽1321执2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振军审 判 员  郑兰国代理审判员  赵凤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洪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