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2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芜湖市福禄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张唯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福禄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张唯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2民初1540号原告:芜湖市福禄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李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成成,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青黎,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唯斌,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原告芜湖市福禄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唯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宁攸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市福禄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贾成成、王青黎,被告张唯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芜湖市福禄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5月30日,芜湖辛香汇大酒店(个体工商户,已注销)与原告订立合作协议,约定芜湖辛香汇大酒店从原告处购买口子窖系列酒水,货款结算方式为被告在本月结清上月所有货款,然而芜湖辛香汇大酒店多次违反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截至2014年8月份,累计欠原告货款28000元,2014年8月28日,芜湖辛香汇大酒店实际经营人张唯斌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后原告屡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共计28000元;二、被告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10日为1721.53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唯斌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利息不应承担。但被告现在没有还款能力。被告张唯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0日,芜湖辛香汇大酒店(实际经营人张唯斌)与原告订立合作协议,约定芜湖辛香汇大酒店从原告处购买口子窖系列酒水,本月结清上月所有货款,然而芜湖辛香汇大酒店多次违反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截至2014年8月份,累计欠原告货款28000元,2014年8月28日,被告张唯斌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暂无力支付货款为由一直拖延至今,遂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芜湖市福禄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合作协议、欠条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买卖口子酒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经双方对账,被告书写《欠条》“今欠到芜湖市福禄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人民币大写贰万捌仟元整”,事实清楚。原告据此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予支持,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唯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福禄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货款28000元及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元,由被告张唯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攸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桂亚运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