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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汇宽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东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汇宽商贸有限公司,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汇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将军庙2-10号。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东,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生。南京汇宽商贸有限公司诉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鼓商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被告徐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汇宽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985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9855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3985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李建生执行员  谢建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训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