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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8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世峰与张致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峰,张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802-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致龙,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王世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致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36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致龙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世峰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致龙给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车损、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0910.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97元,并承担受理费80元、执行费65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致龙与魏某某为夫妻关系,其二人在银行均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致龙及其妻子魏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10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