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道祥、张爱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道祥,张爱荣,黄显光,侯道伟,侯道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信民地址:莘县振兴街92号被执行人:侯道祥,男,农民。被执行人:张爱荣,女,农民,系侯道祥之妻。被执行人:黄显光,男,农民。被执行人:侯道伟,男,农民。被执行人,侯道胜,男,农民。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道祥,张爱荣、黄显光、侯道伟、侯道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执5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丁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