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方珠平与泉州市惠达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珠平,泉州市惠达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珠平,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漳浦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泉州市惠达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东桥镇东桥街,组织机构代码78694134-6。法定代表人王荣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方珠平与被申请人泉州市惠达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惠达兴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方珠平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及材料,程序违法;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主张日租金400元,违背客观事实,请求予以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方珠平与被申请人泉州市惠达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双方订立车辆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向再审申请人方珠平依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及材料,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再审申请人方珠平本人签收为证。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每天租金400元,有该合同为证。故方珠平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及材料,程序违法;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主张日租金400元,违背客观事实,请求予以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方珠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方珠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连小彬审 判 员 陈少杰代理审判员 郭连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庄翊晶速 录 员 XX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