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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民初1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范奎海、李长平与奎屯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奎海,李长平,奎屯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赵松涛,吴百雷,罗福江,田文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民初1188-1号原告:范奎海,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奎屯市。原告:李长平,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奎屯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强,新疆奎屯垦区团结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奎屯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北京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延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法定代表人:马其宝,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松涛,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奎屯市。被告:吴百雷,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奎屯市。被告:罗福江,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奎屯市。被告:田文军,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奎海、李长平与被告奎屯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赵松涛、吴百雷、罗福江、田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奎海、李长平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奎海、李长平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奎海、李长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94元免交。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长胜审 判 员  王 玉人民陪审员  赵 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