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岁女与李忠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岁,李忠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2民初1360号原告陈岁女,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金金、李广立,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忠孝,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岁女与被告李忠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剑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岁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金金、李广立与被告李忠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25日,被告雇佣原告在大武口区半岛官邸小区建筑工地干活,双方约定日工资100元。2015年7月6日下午,原告在维修电梯口缝隙时,铁钉溅进眼睛,致右眼眼球穿通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外伤性视网膜损伤。原告先后在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宁夏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2016年2月25日经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0级伤残。后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7077.41元(医疗费17354.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护理费2415元、误工费22900元、复印费38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46570元、鉴定费600元、劳务费4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被告雇佣原告在大武口区半岛官邸小区从事劳务,双方约定日工资100元。2015年7月6日下午,因工地电梯口与电梯之间有缝隙,存在安全隐患,被告要求原告用绳子绑一块木板将缝隙堵上,但原告擅自做主,想利用墙上已经存在的铁钉钉住木板,当原告用铁锤敲击墙上的铁钉时,将铁钉敲断,断钉蹦伤原告右眼。被告送原告去医院治疗,并先后支付医疗费4500元。被告认为,原告不按被告的要求作业,擅自改变操作方法,致使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在于原告,原告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其次,原告系农民,其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及本院认证意见:证据一、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份、宁夏第五人民医院住院病历2份、疾病证明书3份、门诊病历1份、住院费发票3份(金额16711.28元)、门诊发票26份(金额589.21元)。证明原告因右眼角膜穿通伤,在上述医院先后住院治疗18天,支付医疗费17300.49元。证据二、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发票1份。证明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经鉴定右眼伤情构成10级伤残,支付鉴定费600元。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举证、质证以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确认以下事实:被告雇佣原告在大武口区半岛官邸小区建筑工地打工,双方约定日工资100元。2015年7月6日下午,因工地电梯口与电梯之间有缝隙,存在安全隐患,被告要求原告用绳子绑一块木板将缝隙堵上,但原告想直接用墙上已经存在的铁钉钉一块木板堵缝隙,当原告用铁锤将墙上的铁钉敲直时,不慎将铁钉敲断,断钉飞溅蹦伤原告右眼。被告送原告去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计支付医疗费17300.49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先后支付医疗费4500元。2016年2月25日,原告经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10级伤残。双方因民事赔偿事宜无法达成调解意见,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处理。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接受劳务方与提供劳务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方,雇佣原告务工,应当提供足以保障人身安全的施工条件,并对施工过程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管责任,但被告并未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职责,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60%的责任。原告作为提供劳务方,不按被告的要求方法作业,擅自改变作业方法,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40%的责任。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实,原告住院产生医疗费17300.49元;住院1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00元;误工费根据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从原告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费每天按照100元计算,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22900元符合法律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医嘱证实护理人数为1人,护理期限为18天,按照宁夏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业计算,原告的护理费为1887.78元;复印费38元;交通费,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支付交通费的情况,但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必然会支付交通费,按照实际情况,本院确定交通费为180元;伤残赔偿金根据原告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等级确定,因原告系农民,按照宁夏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为16280元;鉴定费600元;劳务费4500元,因被告当庭否认尚欠原告劳务费,且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此次事故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0986.27元,被告应赔偿60%即36591.76元,扣减已经支付的4500元,还应赔偿32091.76元。剩余由原告自行承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忠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陈岁女损失共计32091.76元;二、驳回原告陈岁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陈岁女负担745元,被告李忠孝负担3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宗权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关注公众号“”